近日,江苏南通如皋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者上班时间“摸鱼”被单位辞退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案。李某为某科技公司员工,去年9月,他在上班时间用工作电脑浏览娱乐新闻。李某这一行为被人事部的巡查人员拍照存证,当晚人事部发布通知,对李某进行劝退处理。李某去找公司领导申诉,3日后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仲裁委员会支持李某请求,公司不服起诉。法院认为,依据公司的《员工奖惩制度》,李某行为属于轻微行为过失。按规定,只有构成重大过失,公司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给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公司不服再次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单位可以将上班时间多次“摸鱼”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纳入规章制度。但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有充分的证据,遵循正当程序。本案判决认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非支持劳动者上班“摸鱼”的行为。
辞退职工的条件:
1、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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