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选择权是指父母一方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双方有生育或不生育子女的权利,包括生育男性或女性后代,是否生育先天性不健康的后代等。
生育权应属于人格权。
生育即生殖繁衍后代,它使人类得以代代相传、生生不息,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是作为人的每一个公民的一项重要责任,也可以说,人们生育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自己的延续、发展,并从中享受家庭乃至人类发展过程中带来的其他乐趣与利益。为了达此目的,上一代从下一代一出生开始,往往更关心的是:下一代是否能为自己“传宗接代”。这就是为什么具有“男尊女卑”思想的人喜欢男孩而不喜欢女孩的原因,他们误认为只有男孩才能“传宗接代”。在今天“生男生女都一样,同样都是传后人”的思想里,实际上包含着无论是男孩还是女孩,只要健康正常,都能完成人类最伟大的使命——延续后代:生育。由此可以看出,人们希望的是下一代从一出生开始就最好具有有关生育能力正常发展的健康状况和不可剥夺的“天赋人权”,并寻求得到法律的全面确认和充分保护,使人们能顺利实现其代代相传的愿望,即生育权应该是基于人的存在而产生且由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公民权利,这才符合人类对其自然属性而产生的认识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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