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修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22-06-01 08:58:41 潇湘晨报

近日,湖南高院联合省公安厅、省司法厅、湖南银保监局,对《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进行了修订,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5月31日,湖南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有关情况。

本次修订主要针对的是损害赔偿标准,赔偿责任比例的内容仍保持不变。

第一,新标准统一了无固定收入的城乡居民的误工费计算标准。此次修订将“误工费”中无固定收入群体的误工费计算标准,从根据城乡居民不同身份分别按湖南省最低工资标准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修改为“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修订后的护理费的计算标准更符合最高法院人损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此次修订将“护理费”中“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情形下护理费用的计算系数,从“按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维修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修改为“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

第三,此次修订将“营养费”的计算标准从“根据受害人伤情参照医疗机构意见酌情认定,一般不超过30元/天”修改为“根据受害人伤情参照医疗机构意见酌情认定,一般不超过50元/天”。

第四,此次修订将“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方法从“60元/天×住院天数”修改为按“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计算。同时,注明了湖南当前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100元/天,如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变化的,住院伙食补助费随之调整。

第五,此次修订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标准从“一般不超过5万元”修改为“一般不超过10万元”,同时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伤残程度等级或者死亡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

第六,为使城乡居民获得平等的人身损害赔偿,此次修订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三项费用的计算标准,根据最高法院人损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湖南高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修改为: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湖南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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